2015年司法考試民訴法復習:法院調解原則
2015-08-12 09:38 | 華圖網校 | 責編:馮眀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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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根據(jù)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 內容:
1)法院應當根據(jù)需要和可能進行調解
2)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則
3)貫穿于審判程序各個階段
4)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 注意:正確把握調解的適用范圍。
三種類型:
1)特別適合采用調解方式的: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因其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合伙協(xié)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2)不得采用的: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
3)可采調解可采判決方式的:數(shù)量太多。
注意:調解人同時是裁決者,存在以更重的裁決來壓迫當事人調解的可能,故應更加強調自愿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