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商法復習: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中止和復效
2015-08-14 09:01 | 華圖網校 | 責編:馮眀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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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
?、?中止的適用情形:分期繳納保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中止的后果: 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2)復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
(3)解除: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解除的后果: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