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家公務員面試備考:專崗專訓-海關系統(tǒng)工作人員素質要求
(四)出境個人分運行李物品
1.旅客將出境個人分運行李交航空貨運公司后在貨運公司柜臺制運單。
2.旅客憑運單,有效護照、機票、個人物品申報單辦理申報、驗放手續(xù)。
3.旅客將已加蓋海關放行章的出境個人分運行李運單及托運書交航空貨運公司柜臺。
4.如旅客委托他人辦理報關手續(xù),除上述手續(xù)外,還應出具書面委托函。
具體如下圖所示:
(五)查驗
1.查驗崗位實行主管科長或組長派單制,由科長或組長根據(jù)具體業(yè)務情況及人員情況指派查驗人員,并建立查驗登記制度。
2.報關員需持號碼牌及查驗通知單到查驗部門,交由海關派單人員等待派單查驗。
3.實施查驗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到場,并按查驗人員的要求搬移、開拆貨物。
4.貨物查驗后若單貨相符,查驗關員打印查驗記錄并簽字蓋章,貨主或代理人在查驗記錄上簽字確認。海關辦理單證放行手續(xù)。
5.查驗發(fā)現(xiàn)單貨不符,暫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xù)。
具體如下圖所示:
(六)案件審理
1.案值在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違規(guī)案件。
2.違規(guī)案件當事人或授權人(應有當事人授權委托書)憑本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證件接受案件調查。
3.調查審理人員依法對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制作《調查查問筆錄》,依據(jù)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案件審理意見,并將審理意見報機場海關緝私分局復審。
4.案件復審后海關履行告知程序,向當事人發(fā)出《行政處罰告知單》。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告知單》三日內有權向海關書面提出申辯和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申辯和陳述的權利。
5.海關在當事人放棄申辯和陳述權利之后,在七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出具《海關罰沒專用繳款書》。
6.當事人須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海關罰沒專用繳款書》。15日內執(zhí)行處罰決定并繳納罰款,逾期繳納罰款將按有關規(guī)定征收滯納金。
7.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8.當事人繳納罰款后,海關出具《物品處理通知單》,當事人憑《物品處理通知單》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辦理后續(xù)手續(xù)。
具體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