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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0年遴選選調生和考錄公務員政策問答
2010-05-25 15:10  華圖網?!↑c擊:

二十一、填寫《報名登記表》、《報名推薦表》和《誠信承諾書》需要注意什么?

答:填寫《報名登記表》、《報名推薦表》和《誠信承諾書》,必須真實、全面、準確。主要信息填報不實的,按弄虛作假處理;信息填報不全導致未通過招錄機關資格審查的,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負。《報名推薦表》僅限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yè)生填寫,其他報考人員不需要填寫《報名推薦表》。報考省級檢察院機關及其派駐機構、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其直管法院(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公安機關(包括森林公安機關)和省司法行政機關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的人員需在網上報名前攜帶《報名登記表》、《報名推薦表》和《誠信承諾書》參加現場資格審查,報考其他職位的人員在參加面試或專業(yè)科目考試前提交《報名登記表》、《報名推薦表》和《誠信承諾書》。

二十二、如何參加調劑?

答:招考職位中通過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數線的人數與招錄計劃數達不到1:3比例時,將通過調劑補充人選,調劑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具體辦法在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公布后可以在湖北人事考試網上查詢。調劑結束后,報考人員可以登錄湖北人事考試網或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查詢各招錄機關的面試公告。

二十三、面試前資格復審時,須提供哪些材料?

答:面試前,各招錄機關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對面試人員進行資格復審。2010年畢業(yè)生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準考證、所在學校蓋章的《報名推薦表》、招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在職人員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報名登記表》、工作證(原件)、招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加蓋公章)(可在考察時提供);留學人員還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者,不得參加面試。未按時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資格。

面試前,考生已經與其它單位簽約的,須提供已簽約的《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不影響資格復審。

二十四、公務員體檢的標準是什么?

答: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人事部、衛(wèi)生部頒發(fā)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其中,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機關)錄用體檢標準按人事部、公安部頒發(fā)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監(jiān)獄勞教人民警察錄用體檢標準按司法部頒發(fā)的《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jiān)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各級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和安全機關人民警察錄用體檢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體檢標準執(zhí)行。

二十五、錄用考察是如何進行的?

答:考察工作由招錄機關負責。招錄機關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根據擬錄用職位要求,采取多種形式,了解被考核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工作態(tài)度、學習或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對考核對象的報考資格進行復查,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復查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資格。

考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簽署的原用工合同需解除的,須由考生本人與原單位按相關約定解除合同,若該合同仍然存續(xù),則取消其錄用資格。

二十六、對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過程中發(fā)現有弄虛作假、違法違紀行為的報考者應如何進行處理?

答: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報考者,在公務員招錄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發(fā)現并查實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錄用、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違紀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七、被確認錄用為公務員后,如何辦理報到和戶口遷移手續(xù)?

答: 普通高校2010年畢業(yè)生憑畢業(yè)證書和就業(yè)報到證辦理錄用手續(xù),不能按時畢業(yè)并取得報考專業(yè)(職位)規(guī)定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取消錄用資格。已參加工作或簽約其它單位的人員,應自行與原單位協(xié)商解除其勞動合同關系。被錄用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者,取消錄用資格,不再遞補。

各級機關遴選的選調生錄用后按現行調配程序辦理調動和戶口遷移審批手續(xù);其他人員,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并報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轉正審批手續(xù)后,再辦理戶口遷移審批手續(xù)。

本《政策問答》適用于湖北省2010年度遴選選調生和考試錄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由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公務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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