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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中定義判斷題之解題法寶
2009-05-09 11:51  華圖網校|http://www.htexam.net 點擊: 載入中...
定義判斷作為判斷推理的五種題型之一,從2002年開始考,相對而言,一直保持了一種穩(wěn)定狀態(tài)。值得注意的是:定義判斷題從最初的偏重于法律知識背景的題目到近兩年各類不同知識背景題目的大體平衡,不過法律類的題目一直占據一個主導優(yōu)勢。我們說,這可能會在某種意義上導致考試的非公平性,但定義判斷題的出題思路就在于在每一個問題中,先給考生一個概念的定義,然后再給一組事物或行為的例子,要求考生從中選出最為符合或最不符合該定義的典型事物或行為。該題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假設這個題干中所給出的定義是正確的、不容置疑的,即便該定義是一個明顯的錯誤,我們也依然從這個錯誤的前提出發(fā),題目主要產品考查的是邏輯關系,而并非是其實質內容,用一句話可以概括該題的特點:“內容與專業(yè)并非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形式與邏輯。”長河政府管理和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在多年教學研究的過程中總結出兩種迅速有效的解題方法,四要素分析法和定語中心詞法。
  一、四要素分析法 
  定義中通常包含四項要素,即主體、對象、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這四項要素可能全部出現在題干的定義當中,也有可能只出現其中的一項。但是,從這幾年的命題情況看,一般出題人不會把這四個要素同時作為考查點,只是會選擇其中的一項、兩項或三項。
  1.主體,就是行為或事件的發(fā)動者、當事方,如果選項不能滿足定義中對主體條件的要求,即可排除。
  2.對象,是指行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即某些定義必須針對某些特定的對象,如某些單位和個人。
  3.主觀要素,即行為者或事件的當事人主觀上具有什么樣動機、意圖、追求一種什么樣的目的。
  4.客觀要素,指客觀上實施了什么行為,采取了怎樣的行為方式,達到了一種什么程度,造成了一種怎樣的結果。
  二、定語中心詞分析法
     在題干中沒有明顯的主體、對象、主觀要素或客觀要素的情況下,而且題干中有一連串的定語的情況下,我們采用定語中心詞分析法。中心詞表示的是行為或事件的一個大類,也就是邏輯上的“屬”,定語是對中心詞的的限制或修飾,使這個大類進一步縮小、精確化,在邏輯學上我們稱之為“種差”。題目既有可能同時將定語和中心詞作為考查點,也有可能中心詞并無特殊之處,題目的考核點重在對定語中所設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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