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公示、錄用
考察結束后,由市和縣(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各招錄機關確定的擬錄用人員名單,分別在各自指定網站上公示7天。其中,縣(市)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兩級機關面向優(yōu)秀村(社區(qū))干部和在崗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當地縣(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xù)并由招錄機關發(fā)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憑畢業(yè)證書(研究生同時憑學位證書)辦理錄用手續(xù),不能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職位規(guī)定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或畢業(yè)證書上的學歷、專業(yè)與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學歷、專業(yè)不相符的,不予錄用。
被錄用人員接到錄用通知書后,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
十三、遞補規(guī)定
(一)報考公安、林業(yè)、法院、檢察院、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對象,在實施體能測評2天前,書面提出不參加體能測評的;報考其他職位的面試對象,在實施資格復審2天前,書面提出不參加資格復審的,均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遞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未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
(二)體能測評對象和面試對象,在實施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前2天后提出不參加體能測評、資格復審和面試,或不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資格復審和面試,或體能測評、資格復審、面試不合格的,均不再遞補。
(三)體檢對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對象放棄考察或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前書面提出放棄錄用資格的,均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
(四)截止各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之日(以請示件發(fā)文日期為準),以后因故造成擬錄用計劃空缺的職位不再遞補。
(五)遞補人員名單由有關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上公布。
十四、注意事項
(一)有關報考政策,請仔細閱讀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查詢有關電話和網站(見附件14、15)。網絡技術方面的問題可查詢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
(二)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考錄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zhí)行。
(三)截止到2011年12月21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人員不得報考(碩士及以上研究生除外)。請報考人員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四)報考人員在注冊時須先進行手機驗證,輸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后,點擊“獲取驗證碼”,系統(tǒng)自動發(fā)送驗證碼到相應的手機,驗證成功后才能繼續(xù)進行信息注冊。每個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均只能注冊一次,請務必認真核對,確保真實、準確。
(五)報考人員必須在2011年12月21日—12月27日期間內注冊及報名,僅注冊不報名無效。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時以報考人員最后選定的報考職位為準。
(六)報考人員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使用的身份證號必須一致。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七)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一經查實,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注冊報名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八)貧困家庭報考人員應于2012年1月12日17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市)區(qū)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87059941),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九)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此類計劃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公布。招考計劃取消的,報考該職位人員可在自公布取消計劃之日(含)起2天內進行改報,逾期未改報的視作放棄改報,放棄改報的退還考試費。部分特殊職位將視情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核減或取消的招考計劃在寧波人事編制網、寧波考試網、東方黨建網予以公布。
(十)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人民警察體檢采用新的標準,取消了身高和體重的限制,《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十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采用了新的項目和標準,三個測評項目中有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在體能測評過程中,縱跳摸高測試不超過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測試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