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機關的刑事執(zhí)法權
(一)立案權
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程序,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只有經(jīng)過立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才有合法的依據(jù),才能行使偵查權力。公安機關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對于不屬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偵查權
公安機關的偵查權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有權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有權詢問證人(包括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有權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或檢查;有權進行偵查實驗;有權為收集犯罪證據(jù)和查獲犯罪人進行搜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有權依照法律程序?qū)π淌聜刹閷ο蟮耐ㄐ胚M行檢查;有權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有權通緝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16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