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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蘇省公安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

2015-12-30 15:14  |  江蘇人事考試網  |  責編:admin 點擊收藏

  2016年全省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工作與全省考錄公務員工作一并進行,全省公安機關計劃招錄1017名人民警察。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江蘇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15〕441號)精神,結合全省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簡章。

2016年江蘇省公安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

  一、報考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需符合2016年全省考錄公務員規(guī)定的有關條件,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志愿從事公安工作,具有較強的吃苦耐勞和忠誠奉獻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質;

  (三)符合招錄職位所規(guī)定的專業(yè)、學歷等條件和要求;

  (四)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一般不超過25周歲(199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yī)職位、省級公安機關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198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

  (五)身體健康,體貌端正,體檢標準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zhí)行。體能測評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zhí)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2.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3.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4.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5.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6.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7.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8.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9.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11.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2.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17.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的;

  18.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19.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20.2015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21.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2.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3.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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