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公安機關的性質和宗旨
我國公安機關是我國歷史上最具革命性和進步性的警察力量。這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決定的。
一、公安機關的性質
公安機關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中,具有武裝特點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ㄒ唬?公安機關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
1、公安機關是與我國國體一致。
2、它表明公安機關在我國國家政權中占有重要地位。
3、公安機關忠實執(zhí)行國家意志。
?。ǘ┕矙C關是具有武裝特點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機關具有武裝性。
2、公安機關負責國家治安行政管理。
3、公安機關參加刑事司法活動。
二、公安機關的宗旨
我國公安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法》指出:“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這一宗旨,是我國公安工作群眾路線及其基本方針的基礎和出發(fā)點,是我國公安機關優(yōu)越性和公安工作優(yōu)勢之所在。
?。ㄒ唬?nbsp; 做人民的公仆和忠誠衛(wèi)士,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ǘ?nbsp; 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lián)系,與人民同甘共苦。
?。ㄈ?nbsp; 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
第三節(jié)公安機關的職能
一、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
公安機關的最基本的職能是:對敵人專政的職能和對人民民主的職能。
這兩個基本的職能,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規(guī)定的。這是對公安機關多種職能的高度概括,集中反映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根本屬性的要求,既體現(xiàn)了階級性,又體現(xiàn)了社會性、管理性。
二、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
?。ㄒ唬┕矙C關專政職能的概念。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公安機關機關依法對蓄意破壞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嚴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實行鎮(zhèn)壓、制裁、控制和改造,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wèi)人民的權利。
1、 這一專政職能是專門用以對付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是解決敵我矛盾的。其實質是公安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敵人的政治統(tǒng)治。
2、 專政對象。公安機關報的專政對象是隨社會主義的發(fā)展和階級關系的變化而變化的。專政對象是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不僅包括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利益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還包括對我國進行滲透顛覆的各種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
3、 專政手段。公安機關報的專政手段是依據(jù)法律和下策對專政對象實行鎮(zhèn)壓、制裁、控制和改造的各種手段。但是,不能把專政簡單地理解為暴力打擊。
?。ǘ┘訌姽矙C關專政職能是長期的任務。
1、 階級斗爭、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還長期存在,必定要進行各種顛覆、破壞活動,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同他們的斗爭不是短期的。因此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是公安工作的長期指導思想。
2、 強化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要從偵察、控制、防范、打擊、改造等方面實力上加強。歸根到底是要從公安組織、公安意識、公安實物和公安信息四個要素上全方位地加強。
三、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
?。ㄒ唬?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涵義
1、概念: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是公安機關服從人民的意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人民的公仆和衛(wèi)士,依靠人民當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調動人民的治安積極性,正確處理有關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方面的人民內部矛盾問題。
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的實質,是人民參與社會治安管理,用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
2、民主職能的內容。
第一, 依靠人民。
第二, 保護人民。
第三, 教育人民。
第四, 管理社會安全事務。
第五, 為民服務。
3、民主職能的特點。
第一, 直接性。
第二, 廣泛性。
第三, 公開性。
4、民主職能的意義。
第一、 有助于加強黨和國家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
第二、 有助于調動人民群眾的治安積極性。
第三、 有助于公安機關置于人民的嚴格監(jiān)督之下。
第四、 有助于加強公安法制建設。
(二) 不斷發(fā)展公安機關民主職能是時代的需要。
1、增強人民警察的民主意識。
2、公安機關民主職能規(guī)范化。
3、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4、廣泛開展為民服務活動。
5、充實和完善實現(xiàn)民主職能的必備條件。
四、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的關系
1、專政職能是實現(xiàn)民主職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職能是發(fā)揮專政職能的基礎條件。
2、公安機關對敵人的專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權益就越有保障。
3、公安機關對人民的民主實現(xiàn)得越充分,對敵人專政的社會基礎就越牢固深厚。
4、在公安機關的專政與民主這一對職能范疇上,片面強調其中某一方面,忽視或削弱另一方面,甚至人為地割裂、對立起來,都是沒有正確認識和處理兩者辯證關系泊結果,都會有損公安機關的人民民主專政性質,不利于公安工作發(fā)揮應有的社會效能。